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注解
1.调解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调解解决纠纷,成本低,及时,灵活,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调解机制,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得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但目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是:(1)原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削弱。目前法定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是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比较低,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功能在弱化,组织机构逐渐减少,调解的有效性比较低。(2)新兴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缺少法律依据。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根据现行《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但是,目前国有企业数量在减少,企业所有制呈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来适用国有企业的一些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并且企业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调解组织中并不是处于中立地位,使得三方原则虚化。考虑目前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原来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作出相应的改变,同时为了与现行国有企业由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做法相衔接,本条例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在乡镇、街道设立调解争议组织,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性的调解组织,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工会参与。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一种是依托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十一条【调解员】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注解
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
1.书面申请就是采取书写调解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2.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此外,还应当记录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由于调解程序也有时限要求,根据本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口头申请需要记录申请时间,作为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的时间依据。
第十三条【调解的基本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注解
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1.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本法只对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作了规定,而没有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明确规定,从实践中看,调解协议主要应当载明争议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2.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应予注意的是,此处的“约束力”的含义。考虑到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双方的自觉履行,主要看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如果调解协议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利益,协议内容公平合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协议是会得到履行的。但如果法律直接赋予调解协议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也发挥不了很好的效果,起不到缓和矛盾的作用。因此,本法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没有直接赋予其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1]
应用
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能否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可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注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1.本条解决的是调解与仲裁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都应当自觉履行。但调解协议的效力限于合同效力,不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需要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发挥作用。根据本法的规定,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以便使劳动争议得以尽快解决。
2.本条需要注意的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既可以以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注解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劳动争议中,大量发生的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像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对维持劳动者的生活来说非常急迫,能够迅速解决这些争议,是对劳动者最有力的保护措施,而且这类争议一般也比较简单,标准明确,也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不存在别的债务纠纷,符合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的要求,适于通过支付令的方式解决。二是为了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强化调解的作用。本法明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这里的“约束力”只是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劳动者就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如果提不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这样就部分地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2.关于适用支付令的范围,本条只规定“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列入可以申请支付令的范围,是因为这些事项关系劳动者的生存,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比较紧急,需要尽快解决;而且这些都是金钱给付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本法规定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就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注意,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应用
9.支付令应如何申请?
本条没有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劳动者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4)审查和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要么提出书面异议。由于发出支付令前,法院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为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提出抗辩。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6)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10.支付令失效后的应如何处理?
本法没有对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财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标准为: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217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项、第14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1] 至于如何理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性质,可以参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的相关规定。该《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理解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该《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都作了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第6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