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人员。

应用

71.哪些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列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