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可以判定劳动合同效力呢?
现实困惑
2014年6月,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小刘来到北京寻求自己的第一份工作。一周后,小刘成功应聘于某果汁饮品的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定岗后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发放标准按照转正工资的60%计算。后来小刘听同学说他们的试用期工资都是按照80%、85%等标准发放的,小刘觉得自己的试用期工资太低了,有点不合理。单位回应称,刚毕业的员工工作能力不足,并且流动性大,所以试用期工资标准相对较低既合理又合法。小刘对单位的答复有所怀疑,想要找到专业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对合同效力问题的判定,她该去哪里呢?
律师答疑
本案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此案中小刘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有争议的,双方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对劳动合同效力确认机构的规定。劳动法中对于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合同效力的确定权利,法律赋予了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