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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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现实困惑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2013年5月,徐某与某服装加工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在本公司负责机械维修工作,公司将其计入职工名册,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员工。但是,徐某不清楚公司为什么要建立职工名册?它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作用,一是在劳动者维权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二是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

那么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是对职工名册具体内容的规定。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未规定“职工名册”应该具备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