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应当参照公司注册地还是实际上班地的标准支付呢?
现实困惑
2013年6月,段某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招聘会时,被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录用。上班后段某得知该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而他实际在太原工作。上海职工的工资待遇比太原的好很多,但是公司一直参照太原的工资标准给其发工资。那么,段某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哪个地方的标准呢?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疑
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公司按照实际工作地决定段某的相关待遇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劳动标准的规定。鉴于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息息相关;另外,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该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一般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待遇比较高,双方约定采用比较高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的,法律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