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可以“全权代理”委托事项吗?
现实困惑
赵某与天力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纠纷一案闹上了法院,赵某为了争取更多的权益,聘请了律师苏某为自己打官司,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天力公司提出了和解意愿,苏某认为比较合乎情理,就同意了和解,但是法院却没有支持苏某的和解意愿,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列明这些授权事项,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是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人实施与某些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则必须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这些与实体相关的诉讼行为就是如上提到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本案中虽然赵某对苏某的授权是“全权代理”,但实际上这应当属于一般授权,而不能视为特别授权,在未征得委托人赵某同意的情况下,苏某无权同意和解,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涉及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书及其内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但是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将授权委托书送至法院,将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告知法院。关于委托权限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内容,如是否可以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是否可以代为进行和解,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的,视为一般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