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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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年龄合法后又以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会支持该请求吗?

现实困惑

2008年2月20日,19岁的王某(女)与刘某(男)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因王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便借用其表姐李某的户口本,以李某的身份与刘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该结婚证上的照片为王某和刘某,而姓名则登记为李某和刘某。2010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2010年10月7日,已经21岁的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刘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原告王某结婚时虽然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属无效婚姻,但2010年王某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她已满21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是对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除的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