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应当如何维权?
现实困惑
于某(男)与王某(女)为大学同学,毕业后于2004年进行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困难,于某便外出打工赚钱。在外期间,于某与王某经常保持联系。但在2007年,于某在外有所收获回家与王某团聚时,发现王某已与李某登记结婚,而且他们婚后仍在自己与王某共同购买的房间居住。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又共同出资一起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于某怒告王某重婚。与此同时,王某与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认为自己应有一半房屋的居住权及所有财产一半的分割权。那么,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因系重婚导致无效后,分割财产时,如何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于某的利益?
律师答疑
本案中,由于王某与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于某外出打工期间,王某又与第三人李某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属于重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属于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王某与李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纠纷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当无效婚姻当事人王某与李某在分割财产时,由于该房屋及家用电器等属于王某与于某共同购买,因此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会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会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前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是关于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条款。《婚姻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为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后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如果其财产属于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个婚姻中的另一方对该财产纠纷时,首先应当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财产的真实情况,以便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