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与胡某自结婚以来,婚姻生活一直不幸福。妻子胡某在得知丈夫陈某包养情人的事情后,决定离婚。商议之后,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给付损害赔偿。胡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求吗?
律师答疑
胡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给付损害赔偿。尽管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胡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女性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特别作出了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当胡某在协议离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当在她与丈夫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否则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对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因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或者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以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