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农村道路占地补偿中的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如何认定及分配——李文平诉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文平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松峪村委会)
【基本案情】
李文平于1995年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黄松峪村果树地3亩,承包期限为16年,于2009年到期,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2002年3月5日,李文平与黄松峪村委会就同一地块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将承包期限变更为30年,自2001 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原承包合同作废。2009年12月,黄松峪乡政府向平谷区发改委请示立项胡黑路北延道路工程,其报送的相关材料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黄松峪乡政府。同月21日,平谷区发改委对胡黑路北延道路工程给予立项批复。胡黑路北延道路工程占用黄松峪村180亩土地,涉及黄松峪村50多名承包户,包括李文平承包地中的1.7亩。2010年7月15日,黄松峪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胡黑路北延道路工程占地和占地补偿分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根据我村实际情况,因修黄松峪村村西乡级公路政策性占地,被占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全部归被占用承包户所有,土地占用补偿款归集体所有,被占承包土地户合同依法进行变更或解除承包关系。李文平等被占地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不服,向黄松峪乡政府信访。黄松峪乡政府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信访答复:“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土地使用补偿费未发放的原因,由于胡黑路北延公路未完工,不能确定实际占用承包户的土地面积,胡黑路北延线完工后,由区公路局、区土地局、区财政局、黄松峪乡政府、黄松峪村委会五单位丈量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每亩800元土地使用补偿费,自2010年起按公路使用年限发放到黄松峪村委会,由黄松峪村委会按土地使用补偿费发放规定发给被占用土地村民。”同时乡政府明确胡黑路北延线不属于国家征占地,路段所有权仍属于黄松峪村委会,因此没有人员安置补助费。后李文平等被占地村民又向平谷区政府申请复查。平谷区政府复查意见为黄松峪乡政府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决定维持。之后,李文平等被占地村民又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复核,北京市政府复核意见为平谷区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并无不妥,决定维持。2011年5月3日,平谷区政府根据相关文件批复胡黑路北延道路为农村道路。2013年1月,黄松峪乡政府根据信访答复意见,按每年每亩800元的土地使用补偿费标准,将被占的180亩土地2010年至2012年共三年的土地使用补偿费432000元拨付至黄松峪村委会由黄松峪乡经管站托管的账户。黄松峪经管站称,因黄松峪村委会没有上报分配方案,故未将前述补偿费给付黄松峪村委会。后依照全区同类修路占地补偿分配方案,区乡达成共同意见:因占地户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土地补偿款个人承包部分补偿依照合同承包年限和实际占地面积发放给占地户。故李文平诉至法院,要求黄松峪村委会归还黄松峪乡政府按信访答复意见发放的土地使用补偿费。黄松峪村委会答辩称黄松峪村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案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明确其中土地使用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故不同意李文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胡黑路北延道路为农村道路,农村道路用地有关补偿问题是否适用《土地管理法》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讨论决定相关补偿分配方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黑路北延道路系农村道路,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0]440 号),农村道路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故胡黑路北延道路占地不改变土地性质,有关补偿问题不适用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李文平与黄松峪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胡黑路北延道路占地时,承包期限尚未届满,对被占用的承包地,李文平无法再获得相应承包收益,故能够认定胡黑路北延道路占地给李文平造成了合同未履行期限的承包收益损失。黄松峪村委会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未给被占地村民补地,故对前述承包收益损失,李文平无法通过补地获得补偿。现黄松峪乡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信访答复单位,在信访答复中明确答复了被占用土地使用补偿费应如何发放,并已按答复的发放标准将2010年至2012年共三年的土地使用补偿费打入黄松峪村委会由黄松峪乡经管站托管的账户。在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款发放产生争议后,黄松峪乡政府又出具书面分配意见,明确表示因被占地户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土地补偿款个人承包部分补偿应当依照合同承包年限和实际占地面积发放给被占地户。李文平、黄松峪村委会对该意见均予以认可,故对李文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黄松峪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文平支付胡黑路北延道路占用李文平承包地2010年至2012年的土地使用补偿费408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农村道路以及土地使用补偿费性质的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胡黑路北延道路占用了李文平的部分承包地,李文平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如何补偿,则与征地用途有关。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此类征地的目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补偿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本案中涉案土地的征地方是乡政府,拟建道路所有权归村委会,政府批复为农村道路。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村道路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故涉案占地不改变土地性质,有关补偿问题不适用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而是由占地方与被占地方协商确定。由此决定李文平在本案中主张的土地使用补偿费,并非《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补偿费,而应理解为合同未履行年限的承包收益损失。黄松峪乡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信访答复单位,已在信访答复中明确答复了被占用土地使用补偿费的发放办法,在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款发放产生争议后,黄松峪乡政府又出具书面分配意见,明确表示因被占地户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土地补偿款个人承包部分补偿依照合同承包年限和实际占地面积发放给被占地户,李文平、黄松峪村委会对该意见均予以认可。故对涉案占地中的土地使用补偿费,占地方黄松峪乡政府与被占地方李文平已达成合意,法院应依此确认土地使用补偿费的发放问题。
本案还涉及村民代表会议对占地补偿分配表决的效力问题。对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由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没有异议。但本案所涉补偿款,乡政府已明确答复是对个人占地(未到承包期)的补偿,应归被占地人所有,不能由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