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前言
本书是对国外网络民商法律的汇编。网络民商法的服务对象包括两大类:网络个体和网络经济。因此网络民商法的立法进程是与网络的快速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的。商业机构是网络社会的第一批用户。网络进入中国二十多年来,它已成为提振经济转型发展的引擎,信息技术催生了全新的经济形态,几乎所有的传统经济类型都存在网络化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对产业的影响日益凸显,网络已经渗透进了企业的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如果说蒸汽机将人类从农耕文明引进了工业时代的大门的话,那么互联网引发的则是改变全球经济形态的信息革命。无论是传统的产业形态还是商业形态在网络时代都面临着信息化的升级换代问题。与此同时,网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分量也日趋持重。根据有关机构的研究,到2013年底,我国电子商务的总体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大关,且增速远超过其他任何经济形态。面对如此体量的经济规模,确实要好好规划一下怎么进行法律的保护、规范和引导了,毕竟网络经济首先也应当是法治经济。
带着这样的想法审视我国目前的网络法律体系,现状并不让人感到满意。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主要问题,首先是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规范约束力不强,在整个网络民商法领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法律仅有一部《电子签名法》,在《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中散见个别涉及网络的条款;其次是网络法律以行政法律为主,民商法律数量严重不足。网络民商法规则的大量缺失,固然可以给网络提供“无拘无束”的发展环境,但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困扰,并在事实上增大了交易成本和风险。近些年来,学术界围绕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个人信息的财产化保护、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等展开了持续的争论。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时代对传统法律的冲击,不仅存在于网络犯罪领域,更是波及包括民商法在内的法学各个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网络对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冲击不但让传统工业巨头们抓狂,也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各国网络立法最为频繁的部门之一。考察域外网络民商事立法,在国际法层面,大多数的网络国际法都是民商事立法,在国内法层面,民商法也是各国网络法中最完备的法律部门。可以说,在网络民商法领域,我国不但没有抢占规则制定和输出的先机,反而逐渐与其他国家之间出现了法律的鸿沟。如何改变这一局面,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组织本书的翻译的目的,自然是希望给我国的立法工作与学术研究提供一点域外的借鉴。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组织编译的丛书《域外网络法律译丛》中的一本,按照翻译先后为序,参与翻译的人员及分工如下:
吴少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翻译《韩国电子商务框架法》;
杨 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英国电子商务指令》(潘新睿部分除外)、《欧盟指令》;
潘新睿: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JD、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翻译《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英国电子通讯预防和反恐电子商务指令(2006年反恐法案)规则》;
刘钥昕: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韩国电子贸易简化法》;
周子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翻译《奥地利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监管的联邦法》《韩国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电子媒体法》;
王超群: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辅导员,法学硕士,翻译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有关法律;
荣钰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奥地利信息安全法》《奥地利电子商务法》;
吕元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翻译瓦努阿图、萨摩亚有关法律;
于志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翻译美国电子交易法案;
李怀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翻译美国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
康有为曾经说过,学术的使命,在于“汲取先进之思想、关注国家之问题、寻找解决之途径、提出创新之思维”。以此论套之,本书的翻译,也是为了汲取域外网络法制的先进思想,以达到关注当下中国网络治理的现实问题,寻求网络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最终提出有创新性的互联网规则。愿本书的翻译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收获。
本书的出版,得到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刘峰、张津编辑从中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深表谢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李怀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