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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免费公开的规定。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也是国际通行规则。
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将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社会公众必须知晓强制性标准内容,此次法律明确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公开。
推荐性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具有公益性,免费公开有助于推进标准实施,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有助于进一步释放标准化工作改革红利、共享发展成果,更好地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推荐性标准的免费公开,还应当遵循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公开,制定了国家标准公开实施方案。2017年3月16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和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已经免费公开。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题录信息也已公开。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一般在发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公开参照实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标准免费公开并不意味着标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标准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仍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