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胜WTO官司的理论及诉讼技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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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秩序,以经济繁荣与世界和平为目标,以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之规则为基础,辅之以占世界贸易额98%的161个成员之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秩序,就是法律之治。作为国际法治的典范,模范的国际法秩序,人类法治发展至今,只有在这个领域上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善治”。

——杨国华[1]

当我们回顾1946—1994年的GATT的历史之时,我们可能会感叹不已:这个带有如此多先天不足而且相对羸弱的机构,竟然在将近50年的历史中成功发挥了那么重要的作用。它无疑比20世纪40年代晚期任何实事求是的预测都要成功。这种成功显然源于各国对一个具有广泛认同感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强烈期待,也源于全球化大潮下各国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关贸总协定的出现,也促使了它在全球经济下扮演的核心角色。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走势,“蝴蝶效应”在世界经济中不断开始显现,经济相互依存的不断加深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从“亚洲金融危机”到“美国的次贷危机”,世界经济正不断以一个整体的形态出现在我们眼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GATT演变并发展出了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它不乏妥协却还充满争议,缺陷尚存却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美国著名的GATT专家胡德克评价说:“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的成功率表明5起案件中起码有4起审理是成功的,在国际法律制度历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的,若不算独一无二,至少是罕见的。”尽管初始阶段条约的规定是如此惜墨如金,关于该体制的政策目标的观念也是备受争议,但是GATT制度还是像许多人类社会制度一样,开启了属于自己的独特生命之旅。

随着GATT争端解决程序开始变得越来越被认可,形形色色的贸易政策利益群体也逐渐将各自所关注的议题交由这一体制来解决。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与不断复杂,GATT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原有的GATT1947第22条和23条在实践操作中也渐渐力不从心。原有体制下的缺陷日益被放大并成为阻碍其功能发挥的障碍,然而,小修小补也不再能够恢复人们对原有体制的信心。最初的GATT只是一个临时的多边贸易协定,并不具备系统的争端解决机制及专业的争端解决机构,这也决定了GATT的自我修复并不能持续发挥作用。尽管GATT制度在半个世纪的历程中是不断修正不断进步的,但是依然摆脱不了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世界贸易需要一个更加开放,更加持久并更具生命力的多边贸易体制,这种需求催生并逼迫GATT开启了乌拉圭回合谈判,“争端解决谈判小组”也应运而生。“乌拉圭回合谈判”意在建立一个全新、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开启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新的历史。当我们对这将近50年的历程进行反思时,很多的总结不但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意义深远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基础之上,同时做出了很大的改进,其法律基础是《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DSU)。很大程度上,GATT代表的是一种“外交手段”,而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司法取向”,中国学术界形象地称之为“外交与司法,两条腿走路”,国际上更是形象地将其称为“WTO的两个臂膀”(two branches of the arms of WTO)。WTO争端解决机制真正确立起了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裁决模式”,截止到2015年6月份,已经有496[2]起案件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约半数的案件已经通过磋商谈判得到了解决,其他案件大多数也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或者是相关执行程序中得到了解决。毫无疑问,WTO已经成为贸易争端解决的重要平台。

中国作为GATT的原始缔约国和乌拉圭谈判的全程参与者,应该积极推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的转变,支持争端解决机制从习惯法到司法制度的演变,也正是条约制度的建立,使得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推动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进程意义重大。本章笔者将从协商、专家组、上诉审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报复四个层面去解析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期待带给读者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全面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