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脸谱: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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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证人证言具有言词证据的共性,诸如主观性、不稳定、易变性,以及直接证明性等,如何对其去伪存真、甄别审查,确实是一大难题。笔者以为,审查采信证人证言应关注以下五大关系。

(1)证人与“现场”。以“现场”为标准,将证人划分为在场证人和非在场证人,进而厘清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有无和强弱。一般而言,在场证人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非在场证人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如果证言查无来源,则无证明力。

(2)证人与“立场”。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人划分为被害人阵营的证人、被告人阵营的证人和无阵营的证人。证人立场不同,则动机不同,证言指向不同,内容真假不同,证人选择性的陈述或“无视”就在所难免。一般而言,无阵营证人的证言相对较为客观。因此,分清证人是“谁的朋友”“谁的敌人”,也是审查判断的第一要义。

(3)证人与“认知表达能力”。证人因个体差异,就同一场景、过程的认知表达能力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在考虑该差异的前提下,对不同证人证言间的差异客观对待,剥缕抽丝,认“同”辨“异”,也是一种审查判断方法。

(4)证人与“交叉感染”。证人作证前是否受到影响,证言是否被“污染”,直接影响到证言的真假和证明力的有无。司法实践常见的问题有,证人在作证前相互进行过交流、探讨、统一口径,已经“交叉感染”,尤其在群体性案件更为明显,不同证人相同、雷同的询问笔录常常泄露“天机”。对此正确的应对之策是:对证言进行“消毒恢复”,如不能“消毒恢复”,应弃而不用。

(5)证人与“逻辑”。这要求对证言审查采信过程中,充分考察证人的言行是否符合时空逻辑、事实逻辑、事物发展逻辑、思维逻辑和生活逻辑。一般而言,不符合逻辑的证人言行,往往虚假,不应采信,但也有特例。

2.就案例而言:一、二审裁判、死刑复核裁定书主要以从属于被害方的“证人证言”作为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和量刑的依据。

证人证言在本案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审判机关考虑到了“证人证言”的特性,“鉴于本案目击证人均为被害人一方,证人林某权的证言前后不一,案发现场已遭破坏等情况,对被害人金某胜、证人林某权、吴某敏证言中关于被告人连某强先持刀捅刺两被害人的情节不予认定”,但对“连某强是否在遭受殴打后才持刀反击”语焉不详,自相矛盾。根据“二律背反”的逻辑推理,既然不是连某强先“持刀”捅刺,那连某强当属正当防卫性质。审判机关在事件性质存疑的情形下,认定连某强故意杀人,实与“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符,亦没有完全坚持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