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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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影响——孙显章诉梁志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孙显章

被告:梁志海、卢丙双、五常市志广乡志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志强村委会)

【基本案情】

孙显章、梁志海、卢丙双人均系志强村村民。孙显章于1983年春经原村民组长赵文有、王树君同意在本村王富大排地开垦荒地,在开垦有二垧地后拖拉机损坏未能继续开垦。在孙显章未经营期间,卢丙双在未经村委会履行任何手续情况下在此地块开垦旱田一垧。孙显章找村民组长及村委会要求制止卢丙双未果。1986年后卢丙双耕种的王富大排地旱田由其继子梁志海经营耕种。1996年孙显章找志广乡人民政府司法所、土地办解决开荒地问题,该司法所经调查核实,于1996年4 月8日书面通知志强村委会,要求志强村村委会将梁志海、孟庆祥[孟家也是志强村村民,孙显章基于同一案由另案起诉了孟家侵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详见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699号判决书]经营的开荒地退还给孙显章经营,双方互不找任何费用。1996年至2014年,志强村委会及梁志海未向孙显章返还开荒地。卢丙双于1996年4月24日又将开荒地换给谢贵生经营耕种至今。2001年,五常市开展土地详查,谢贵生所耕种部分登记在土地台账上,志强村委会收取开荒费,谢贵生领取补贴款。志强村委会于2006年与谢贵生签订过一年期限的承包合同。2014年春,孙显章代理人孙良超以梁志海、谢贵生侵占土地经营权为由,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处理,在相关部门审查过程中,孙良超上访。2014年3 月5日,五常市志广乡人民政府以五民呈(2014) 6号文件答复“孙良超:你父亲孙显章和梁志海、孟庆祥土地纠纷一事,要求取得梁志海、孟庆祥占有的开荒地的土地经营权。1996年由乡政府农业副乡长刘玉学牵头,乡司法所、土地办共同成立调查组,对你父亲孙显章开荒地经营权被梁志海、孟庆祥占有一事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对当事人孙显章、梁志海和孟庆祥及知情人赵文有、王长清证言笔录证实,你父亲孙显章开荒土地确实被梁志海、孟庆祥占有。处理决定:要求梁志海、孟庆祥占有孙显章的开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归还孙显章”。2014年春,五常市志广乡人民政府在1996年志广乡司法所给志强村委会通知上盖章确认调查情况属实,志强村委会盖章同意司法所、土地办的处理意见。

现孙显章以梁志海等人强行霸占其开荒土地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该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三被告赔偿耕种收益损失。

【案件焦点】

孙显章对于梁志海、卢丙双及谢贵生所耕种的争议土地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裁判要旨】

五常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显章及卢丙双开垦荒地,未按规定经村委会上报政府批准,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私自开荒,所开垦荒地属于志强村集体所有。孙显章开垦荒地后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争议开荒地登记在第三人谢贵生土地台账中,2014年乡政府决定、志强村委会同意争议地块由孙显章经营后,志强村委会未与孙显章签订承包合同,故孙显章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孙显章以被告及第三人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常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孙显章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孙显章是否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本案还涉及开垦荒地的审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荒地是指未经开发使用的荒芜着的土地,属于未利用地。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本案中,孙显章及卢丙双开垦荒地均未按规定经村委会上报政府批准,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私自开荒,所开垦荒地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孙显章主张对开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依法应当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才能实现。其作为志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具备与志强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但其未与志强村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尽管志广乡政府曾作出决定、志强村委会也曾同意争议土地由孙显章经营,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孙显章未与志强村委会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订立手续的前提下,不能认定其取得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编写人: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张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