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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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准驾不符”引发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唐晓伟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保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唐晓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7日,原告为自己的宝骏牌轿车在人寿财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交纳了相应保险费。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唐晓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7日止。2013年4月25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国道218线新源县境内行驶时与帕力哈提驾驶的新F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新FQ××××号小型轿车内的阿热孜古丽及另外一名乘客受伤。2013年5月31日,新源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C5)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为受伤的乘客阿热孜古丽支付医疗费共599.9元,并于2013年12月17日为受损的新FQ××××号小型轿车车主支付修理费共计4040元。被告提供的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准驾车型不符”(以下简称准驾不符),即属于已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只是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与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表明的“无证驾驶”的含义不符,应当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被告认为“准驾不符”,即属于法律上的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不予赔偿。

【案件焦点】

“准驾不符”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交强险免赔范围的“未取得驾驶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新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一条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可见,准驾不符引起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公司实质免赔范围,应由准驾不符的违法驾驶人最终承担由此造成的受害第三方损失。本案中,原告因准驾不符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即是该损失的终局责任承担主体,而其在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又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源县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晓伟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对该判决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准驾不符”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对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理论一直存在纷争。

中国保监会2007年11月29日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指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国法秘函〔2005〕4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第一条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虽然从文件的效力阶位来看,上述两文件只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渊源,但对准驾车型不符所作出的指导性或倾向性意见在案件裁判中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亦即准驾不符)”并列,列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赔偿保险金后可向致害侵权人追偿的事项。即“准驾不符”引起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公司实质免赔范围,应由准驾不符的违法驾驶人最终承担由此造成的受害第三方损失。本案法院基于上述规定,最终判令原告因“准驾不符”引发交通事故,应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驳回了其对交强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 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