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重型货车从护栏缺口处驶离高速公路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万国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吴万国、谢昌军、陶荣、刘勇经预谋后,在成温邛高速公路温江段、成都绕城高速公路54KM处,多次带领、指挥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重型货车,占用高速公路多条车道转弯,利用“东娃”(另案处理)等人破坏高速公路波形防撞护栏、隔离网所形成的缺口,驶离高速公路偷逃过路费,每车以人民币400元~500元的价格向货车司机收取费用。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万国、谢昌军、陶荣、刘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万国、谢昌军、陶荣、刘勇多次带领、指挥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主道内转弯,从破坏的护栏缺口处驶离高速公路,占用高速公路多条车道,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吴万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万国、谢昌军、陶荣、刘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万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谢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陶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四、被告人刘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官后语】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有的要求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的即遂;也有的虽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其行为已经足以威胁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也可构成犯罪的即遂,本案属于后者。
其次,本罪的客观要件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了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这种危险方法多种多样,难以列举,概言之,只要所使用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认为是刑法所要求的危险方法。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可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该危险状态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都知道夜间从高速公路被破坏的护栏处引领大货车下高速需占用多根车道,且要求货车司机关闭车灯,根据被告人手电筒光线指引下高速。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危险,而放任并继续实施这种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穆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