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搭建在邻居墙上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物——陈文悦诉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高法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当事人
原告:陈文悦
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陈文悦的母亲胡梅芳向高州市信访局投诉房屋被他人违法搭建问题,高州市信访局立案受理后,转由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书面回复。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7日以高规信复[2013]2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了高州市信访局。陈文悦的母亲胡梅芳于2014年5月22日就该事项再次向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关于立即拆除陈振荣违建的强烈要求》,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14年6月30日以高规信复[2014]5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了陈文悦的母亲胡梅芳,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尚未达成统一意见。2014年7月,经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再次调查证实,陈文悦的母亲胡梅芳所投诉违法搭建的房屋在1984年已经政府批准公地建屋,并于1986年5月15日核发有房证字280149号《广东省房产所有证》给所有权人西关管区药店。1988年9月15日变更发证为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给西关管理区药店(医疗站)。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认为原告所称的违章搭建不是事实。陈文悦不服,认为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没有立即拆除搭建在其墙上的违章建筑物,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进行勘验,陈文悦所诉的房屋占地面积、界至与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一致,据此,高州市房产管理局因而未对胡梅芳所投诉的房屋进行拆除。
【案件焦点】
1.搭建在邻居墙上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物;2.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未进行拆除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文悦的母亲胡梅芳向高州市信访局及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投诉的搭建在原告墙上的违章建筑物,经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调查证实,该房屋在1984年已经政府批准公地建屋,并在1986年5月15日及1988年9月15日核发有房产证给所有权人西关管理区药店(医疗站)。经庭审核实,该房屋确经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有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另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进行勘验,原告所诉的房屋占地面积、界至与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一致。据此,被告认为该房屋不是原告所诉的违章建筑物,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并无不当。原告所诉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认为该房屋是搭建在原告房屋的外墙,影响其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问题,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至于原告主张上述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应归原告所有,可另寻其他途径处理,不是本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
高州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文悦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搭建在邻居墙上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物。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对上述搭建物是否违章建筑的不同理解。原告认为搭建在其墙上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被告应该对其进行拆除,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但被告认为该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应该拆除,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争议房屋确经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有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且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进行勘验,原告所诉的房屋占地面积、界至与高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粤房证字第1500492号《房屋所有权证》基本一致。据此,被告认为该房屋不是原告所诉的违章建筑物,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并无不当。另外,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取证等工作,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调解,并书面答复了原告,故原告所诉被告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黄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