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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能否随时终止用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分析
陆阿姨赋闲在家,经人介绍准备到某饭店从事洗碗工的工作。因陆阿姨精力体力有限,经过双方协商后,饭店与陆阿姨约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工作时间为每天中午11点到下午1点,晚上5点到7点,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5元。2015年5月10日,陆阿姨在饭店工作时,与同事发生了争执。后饭店以此为由通知陆阿姨终止用工。那么,饭店能否随时终止用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本案中,由于陆阿姨与饭店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饭店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的要求,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深度解析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