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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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立法背景

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这是本法总则第四条中的明确要求。国家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总则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时也应当遵守这一要求。对慈善组织不得从事的行为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条文解读

一、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1.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里规定的“国家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明确的要求。慈善组织除自身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也不得资助他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本法总则第四条中的要求。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活动重要参与者,对慈善组织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是必要的。

二、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慈善捐赠应当基于慈善目的,是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不能附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本法对慈善捐赠作了专章规定,根据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可以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捐赠人提出类似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条件的,慈善组织不得接受这样的捐赠。

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捐赠人捐赠时提出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慈善组织也应当予以拒绝,不得接受这样的捐赠。

三、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受益人是慈善活动的重要一方,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受益人的要求,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同时也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这也是总则关于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针对慈善组织的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是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