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14年12月31日 法〔2014〕360号)
为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三、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识产权法院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六、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八、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九、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