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农事法律研究专业教材:农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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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赋予农事法独立学科地位的必要性

目前为止,在法学界还没有关于农事法的提法,更别提农事法的独立学科地位问题了。但是,农事法本身并不是一个凭空臆造的学科概念,如果我们认真地分析就会发现与农相关的立法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特点,有必要赋予其独立的学科地位并进行专门的研究。

首先,农业作为一国经济的基础产业,在一国的经济结构中处于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从我国的经济结构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78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为28.2%,2014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已下降到9.8%,进入10%以下的时代。但是它仍然是几亿农民的基本生产经营方式。而从国外看,虽然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不到5%,但是,和农相关的产业解决的就业却占到了30%多,而且农副产品在价格体系中的传导作用使得农产品的供求关系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其次,“三农”问题需要特殊的立法和政策。与一般的部门法不同,“三农”问题的立法和政策有着自己独特的秉性。如传统的私法强调民商事主体的平等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由于农民和农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各国立法一般采取了扶持和倾斜的态度;传统的公法领域,采取对于公权力的限制措施、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农事法领域则极少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再次,农事法有着自己鲜明的立法原则。从部门法的划分看,绝大多数的部门法首先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个别的商事法则突出法律的效率性和营利性。从农事法的立法来看,立法目的和原则往往更为复杂。如在对种子、农业用地、转基因和农业资源等的立法中,粮食安全、人体的健康、环保等都成为立法中的重要原则,在农民合作社的立法中,就突出了其互助性的特点而没有把它作为一般的商事组织承认其营利性目的,在涉及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等方面都采取了与一般商品完全不同的立法保护措施,如最低保护价制度、补贴制度等。

最后,农事法已经形成蔚为大观的立法体系,足以形成一个内容丰富、外延清晰的部门法。30多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非常全面的农事法律制度体系,加上WTO的农业协议,是一个十分完善自足的部门法范畴。由于和国民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农业受到气候、国际贸易格局等因素的影响,农事立法需要时刻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如美国的国会每隔几年就要制定新的农业法案,最近的一次则是2014年通过的美国2014年农业法案,该法案逆转了2002年和2008年农业法案形成的以高补贴为主的农业支持、保护思路,逐步放弃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的直接干预,调控手段趋于市场化。

综上,从立法和法学研究两个层面上把农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领域看待,能够较好地体现农事法的特殊性,使得涉农领域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理论研究都更加科学、专业,防止出现涉农法律制度研究的交叉边缘化和零碎化,形成体系化的农事法研究和立法格局。鉴于农事法领域的诸多问题都带有根本性、安全性的特征,涉及粮食安全、人体的健康、环保等关系子孙后代的重大社会问题,因而把农事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是具有理论支撑的、从现实看也是极其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