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常用手册(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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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 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法释〔1997〕9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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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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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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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走 私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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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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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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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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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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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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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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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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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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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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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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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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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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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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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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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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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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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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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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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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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渎 职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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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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