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先进技术相对于落后技术而言,新技术相对于旧有技术而言,这些都是动态的发展,而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概念。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先进的更加先进了,原来先进的也会变成落后的了;原来最新的技术和产品,现在又有更新的技术和产品出现。旧的落后技术和产品逐渐被替代以致被淘汰,这是社会前进和科技进步的必然规律。本条的规定是顺应客观规律,强化科技进步的动力机制,加速技术发展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促进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需求。本条规定是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七条的内容,2015年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高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一般是相对于传统技术和传统产业的产品而言,被认为是具有市场竞争独特优势的先进、新颖的技术和产品。以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用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替代陈旧过时的传统产品和设备,是用户或者消费者处于利益考虑而进行的选择,这就是经济竞争和市场竞争,是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在指挥,在许多情况下并不需要政府去直接干预。
然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市场运行都不能是自发的、放任自流的。国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经济政策、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社会公益政策等进行指导、鼓励以及进行必要的限制,使之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国家提倡和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就必须适时地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为了公共利益也需要限制使用某些技术。比如,在贸易领域,商务部制定有《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为了推广应用节约能源、降低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也必需适时地淘汰和限制使用能耗大、材料利用率低、浪费自然资源、性能质量差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生产技术呈现多层次的结构,先进技术产品和传统的比较落后的技术产品还会长期并存,在部门间、地区间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地区通过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要求,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定期公布淘汰落后技术与陈旧产品,公布可以替代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新产品。科技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重点项目推广时,也应实行落后技术及产品的淘汰制度,定期公布限期限地淘汰的技术及产品,推荐相应的替代技术及产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情况与要求,及时修订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国家在技术上扶新汰旧,要考虑到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单纯命令,强制推行,搞一刀切,而是支持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自愿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政策、发布指南进行指导,同时通过调整税收和价格政策,以经济手段奖优惩劣,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对某些可能出现严重公害、破坏资源和环境、危及劳动安全等的陈旧技术和产品,则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生产、停产和禁止使用的措施。在安全生产领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审查组,对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提出《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相关规定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