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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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与本法第38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本条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