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立法背景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甲与乙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甲一般应当向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住所地直接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居所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其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条文解读
依据本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依据该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即是其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
本条中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随着城镇化推进,大量人口离开户籍地工作、学习,这些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发生明显变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发生偏离。完全以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为标准判断公民的住所,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需要。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对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记载内容等作出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四条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依据该规定,居住证的持有人往往都在相关城市工作、生活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住址也可以作为公民住所,这有利于促进公民正常从事民事活动,在出现民事纠纷时,便利公民起诉应诉。此外,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在中国的住所,可以根据我国主管机关遵循法定程序签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等进行判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监护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被监护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据统计,全国目前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共有1000多万人。另外,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意思能力衰退严重,也需要监护。
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在民法总则乃至整个民法典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监护制度与民事主体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均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监护的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法律体系。本节贯彻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借鉴了境外立法例,立足中国国情和实践,对监护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完善,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民法通则将监护制度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自然人”一章中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就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即监护制度应当放在民法典中的哪一部分,存在着一定争议。以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把监护内容放在“公民(自然人)”一章,是当时立法的权宜之计。从立法科学性、体系化看,民法总则对监护只宜作简略性的规定,监护的主要内容应该放在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中进行规定。主要理由:一是符合民法典的总分体例。民法总则应当规定民法典中具有共性、总括性和普遍性的内容,监护作为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一项制度,可以在总则中用一个或者几个条文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可在婚姻家庭编细化展开,既能保持监护制度的独立性,也维护了民法典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二是符合监护制度的双重法律属性。现代监护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两种性质。一方面,监护的主体依然以亲属关系为主;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作为监护制度的监督者和最后的责任承担者,确保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实现。三是符合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系化传统。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与亲属法密切相关,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均将监护的主要内容放在亲属编予以规定。四是有利于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监护制度涉及内容广泛,放在亲属编中,可以规定得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克服总则内容过于简约原则的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监护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进行补足。20世纪中叶以后,人们把自然人放在更核心的地位,整个的规则是以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救济为主要思路,将监护制度放在自然人一章中的行为能力之后,是合适的,具有理论基础性、体系逻辑性和制度衔接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将监护制度放在民法总则的自然人部分,还是放在婚姻家庭编,从理论上和逻辑体系上看,都可以讲得通,也是行得通的,现在立法的关键是充实监护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健全并形成完善的监护制度。
经研究认为,监护制度本质在于弥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但又与婚姻家庭制度存在一定交叉。在民法总则中还是在婚姻家庭编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都是可以的。将监护制度放在民法总则中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紧接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出规定,具有逻辑合理性。第二,我国的监护制度不仅包括家庭监护,还包括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如果说在“自然人”一章规定监护制度存在体例问题,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也同样存在体例问题。第三,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三十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若放到婚姻家庭编规定,还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出台,不利于当前实践需要。
二、关于亲权与监护的关系
亲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普遍采用的制度,指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教养、保护等权利义务的总和。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父母作为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处理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同时,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得抛弃。而监护的适用前提是亲权人死亡或者亲权人丧失管理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在父母照顾之下,或父母在与人身有关的事务中和与财产有关的事务中均无权代理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获得一个监护人。”《法国民法典》第390条规定:“在父母双亲均已去世,或者被剥夺亲权时,即设置监护。”《日本民法典》第838条规定:“监护于下列情况下开始:1.未成年人没有对其行使亲权的人,或者行使亲权的人没有管理权;2.已有监护开始的裁定。”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是否将亲权与监护分离,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亲权是基于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自然产生并受到法律确认的,监护是亲权制度不能发挥作用时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亲权与监护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建议从狭义上使用监护的概念,明确将监护与亲权分离。
经研究认为,在民法通则施行三十多年来,监护的内涵已在很多法律中得以巩固,深入社会管理和司法实践,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已经获得群众的广泛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再改变监护的含义。因此,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是一个广义概念,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也包括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亲权与监护的差异,主要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权利义务,这些可以考虑在婚姻家庭法等相关立法中作出区别规定。
条文解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条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发,根据宪法,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进一步明确化、法定化,强调了家庭责任,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从法律上倡导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本条是关于亲属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内容,与监护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更适宜规定在婚姻家庭编中,建议删除本条。经研究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主要形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是家庭监护的基础,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作出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供养,从精神上慰藉父母,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