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各个方面,法律难以对所有具体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规范。通过确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原则,有利于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条确立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二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据本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均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例如,监护人要选择最有利于成年被监护人健康状况恢复的治疗方案、护理措施等;在将被监护人自住以外的房产出租时,选择合适的承租人,以市场价确定租金,并且租金收益归被监护人所有,监护人不得据为己有。本款还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必须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为了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并且也要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第二款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自主意识的尊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这一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本款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精神,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在未成年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款规定了最大程度地尊重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与第二款的规定有所区别,对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要做到“最大程度地”尊重。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方方面面。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被监护人可以独立实施,监护人不得代理实施,要创造条件保障、支持被监护人独立实施。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促进被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正常生活。
第三款规定参考了境外立法例,顺应了当今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了切实保护身心障碍者的利益,国际社会开始倡导“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的保护新理念。目的是充分利用和尊重身心障碍者认知判断能力,允许其对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自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事行为,以最大程度地尊重其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体现了这一保护理念。《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的原则是:(一)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三)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者地区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的保护新理念融入改革中。例如,德国于1990年颁布《成年照管法》,对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几十种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民法典废除了禁治产制度,创立全新的“照管制度”,经过1998年法律的再次修正,“照管”被称为“法律上的照管”,代替原来的成年人监护和保佐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成年被照管人“自我决定权”的实现。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901条、1902条的规定,照管人要保障被照管人在其能力所及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想法计划其生活的可能性,照管人必须满足被照管人的愿望,在了解重要事务之前,照管人应与被照管人进行商讨,但以这样做不违背被照管人的最佳利益为限。法国、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都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将“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的保护新理念贯彻其中。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中国政府从倡导到起草、签批全程参与的一个人权公约,我国于2008年批准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且未作任何保留。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指出,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能力。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国内也有一些意见,建议参照《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的做法,从根本上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贯彻国际保护新理念。
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反复讨论认为,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涉及很多方面,内容非常复杂,需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这次民法总则也在积极推进,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确立了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下一步如何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将根据中国国情,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研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