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1979年以来,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于2009年4月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此外,还出台了针对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等具体合同类型的专门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价值判断、精神和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纵观整部合同法,其包含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所确定的即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整个私法领域最根本的原则,它是私法主体平等原则的逻辑结论。因为平等者之间无强制,所以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将其意志强加于别人之上。意思自治的主要内涵是,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其个人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表述一般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对合同自由作出必要限制。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私人领域进行活动的人的最基本行为模式的同时,也课加了私人活动中的一项最一般的、最广泛的义务。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私法体系、制度上存在缺漏、模糊之处,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活动无法进行评价和规制时,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可以用来填补这种不足,使当事人的行为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为私人活动确立了一般的准则,但是在寻求对于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的时候,不得笼统地运用这一原则来进行评价。在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合同法的分则,实际上就是关于各种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规定。其他未被法律明文当作一个类型加以规定的合同,即使其在实际生活中已被定型化地应用,也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广义的合同法分则,不仅仅指现行《合同法》中的“分则”,它还应包括其他规定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规。
1.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
合同法总则是高度抽象之立法技术的结果,它从各种具体合同中概括抽象出来,反映了它们的共性。所以总则的各种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各种具体合同。总则对分则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讲的。
但应注意的是,分则中包含的具体合同只是被合同法所类型化的那一部分具体合同(即有名合同或典型合同),而各国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承认,意味着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但又未被法律类型化的各种具体合同(即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这些暂时未被纳入合同法分则的具体合同,事实上也适用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所以,合同法总则并不仅仅对分则具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它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具体合同都具有指导意义。
2.分则中的规范对总则中的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
总则中的规范是针对所有合同而予适用的一般规范,分则中的规范则是针对被类型化的合同(有名合同)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它当然排除一般规定而被优先适用。例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了运输合同中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显然,公共承运人必须缔约的义务使总则中关于承诺的一般规则甚至合同自由原则失去了其适用的余地。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合同法》第124条前段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换言之,分则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应优先适用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其他法律”,当指将某一或某些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合同加以类型化的法律,它实际上属于合同法分则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