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注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应用

4.实践中如何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准确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配套

《建筑法》第44条;《煤炭法》第32条;《矿山安全法》第20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