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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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注解

根据《物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成为物权制度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对客观、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可以修改登记事项的唯一例外是依法进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权利人(包括登记上的权利人和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登记;另一种是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后做出的更正登记。

应用

3.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作用,对其记载需符合一定的要求。

“各类登记事项”指的就是本条例第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准确”要求记载的各类登记事项应与真实状况保持一致;“完整”要求毫无遗漏地将应当记载的各类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包括各种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其他事项;“清晰”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能够清楚明晰地看到所记载的各类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