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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注解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登记机构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应用
12.如何撤回申请?
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予撤回;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在作出准予撤回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取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