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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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注解

本条是关于学校建设要求的规定。

关于学校建设的选址要求,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关于学校的建设标准,包括校园规划设计要求、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等具体要求,教育部制定,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对学校建设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学校的基本设置、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的配套标准等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学校建设还应包括有符合规定比例的教师与学生和符合资质的教职工及工作人员。

配套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第3款、第3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