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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注解
这里的专门学校指过去所称的“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专门学校。
应用
5.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本条所谓的“严重不良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配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