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总体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家财政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保障的重要支撑,义务教育依法应由财政负担,财政必须给予认真的贯彻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自行减免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是本条有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的具体体现,属于落实性条款。本条所称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义务教育过程中依法所需要的费用。比如,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学校建设费用、教师工资费用、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本规定也是本条有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的具体体现,也属于落实性条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本条第3款是对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的规定。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也就是说,我国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不需要交纳学杂费。

配套

《教育法》第55、56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