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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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的规定。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问题,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得以落实,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原则。至于如何负担,承担比例如何,本条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一项原则规定,即授权国务院制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对此,该办法中应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统一规划,给予较为合理的分配与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