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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行为的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两种行政责任,一种是责令限期改正;另一种是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者是对违法程度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分,后者是对违法程度较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处分。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公务人员因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给予的处分。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主要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不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