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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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指立法者希望通过立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本法的立法宗旨有三:(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3)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和教育法。

配套

《宪法》第19、46条;《教育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