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本条规定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特征。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师在学校有权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和宣传,但不得强迫学生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