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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对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原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原法未作列举;原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查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需要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有机联系,并以刑事责任为最后惩戒手段的法律责任体系。三是原法施行以后,又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法律,以保持不同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此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