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典:注释法典(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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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19日 建办保〔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