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含草案说明)(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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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88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进一步从严控制减免税,规范了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耕地占用税运行比较平稳。200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亿元。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54个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