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8月8日 法发〔2017〕24号)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聘任技术调查官。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知识产权法院挂职交流1至2年,在交流期间担任技术调查官。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人员应为现职审查员。
其他符合技术调查官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行业协会、有关单位推荐和知识产权法院审核,可兼职担任技术调查官。
三、选任技术调查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以用为本,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业特点。
四、技术调查官主要从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医药、生物等领域从事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
五、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
应聘技术调查官的人员除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纪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七、聘任技术调查官的程序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知识产权法院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技术调查官人选的专业水平进行评审。
九、知识产权法院与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聘任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知识产权法院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后,聘任的技术调查官不再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须按要求进行公务交接。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3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相应为1至6个月。
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工资待遇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以挂职交流或兼职形式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人员,在担任技术调查官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
十二、知识产权法院应对技术调查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及时调整不称职或不能继续履职的技术调查官。
十三、其他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参照本意见选任技术调查官。
十四、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2017年8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