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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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刑法意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的考量

——陈某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云安县甲精雕石材加工厂先后于2013年3月28日、8月8日、12月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厂于2013年下半年聘请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承包焊接和搭棚相关资质的苏某某(已判刑)负责厂房搭建工程,且在规划外违规加建厂房。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云安县(现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负有依法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行政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批后跟踪监督管理的职责,在开展规划监察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甲精雕石材加工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的行为。2014年7月6日,苏某某雇请的工人正在甲精雕石材加工厂规划厂房外违规加建厂房时,由于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筑工人陆某某从工地二楼坠落受伤后死亡。2015年10月12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即使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执法证处于过期失效状态,且规划监察股仅有被告人陈某某一人,如此人员编制是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精雕石材加工厂并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3.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依法具有自首情节,且一直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案件焦点】

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甲精雕石材加工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造成一名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云安县甲精雕石材加工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照、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设计室情况说明、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的陈某某工作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制止云安县甲精雕厂违反规划建设厂房,且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执法证处于过期失效状态与其履行云浮市云安区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股负责人职责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该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发生事故之时,规划监察股仅有被告人一人,而事故的调查报告分析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甲精雕石材加工厂并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过去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后语】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关于因果关系的条款,然而在刑事审判中经常会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去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刑法理论上对因果关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争论,但是大体上都承认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认为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有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纵观本案,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更趋向于偶然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怠于行使的职权内容是未依法查处及制止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其行为本身没有包含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坠落死亡的现实危害性。随着违法建设一直未被查处,介入了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承接厂棚的搭建工程的包工头的行为(未能给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的条件),继而引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介入因素的包工头的行为与施工人员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包工头的行为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施工人员死亡之间则存在偶然因果关系,这种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偶合地造成了危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引起作用,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具有可罚性,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考虑到本案中发生工人坠楼死亡后果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具有偶然性,且被告人怠于行使职权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不大,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黎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