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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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在核设施建造前申请建造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开展核设施建造活动。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完成核设施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于其拟建造的核设施能否符合核安全法规标准的全面评价,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建造许可的重要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核设施建造和运行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文件。核设施建造阶段环评的主要目的是论证工程设计能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设计上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得到落实。质量保证文件是指《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已制定相应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指导核设施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写,并对其内容和要求进行规范。

核设施营运单位还应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