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核事业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和坚强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安全稳步发展核电。但随着核事故在一些国家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果,核安全问题也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安全问题之一。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2014年3月24日,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美国举行的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指出,“确保核安全是各国应尽之责,我们要结合国情,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督机制,并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制定核安全法的决策,再一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同时,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国对人类负责任的态度。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国核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核设施、核材料具有潜在的放射危害性,立法有利于防范危害,为核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核事业在民用领域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目前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予以规范。
立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发展核事业中的安全问题始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人民群众对核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核安全立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核安全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核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增加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了解,引导公众正确、科学地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
立法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涉核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规范的法律。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不能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完善有关核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核安全立法即担负这样的使命。
立法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随着核事业的发展和国外曾经发生过的核事故警示,核安全监管对于保证核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政府也为此设立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担负着与核事业发展同样重要的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制定核安全法,可以进一步理顺对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实现运营与监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
立法是促进我国核安全国际合作的需要。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有关核国际公约的签约国,担负着核安全国际合作的使命。由于缺乏相关专项法律,国际上有关人士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和履约能力有所疑虑。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评估团曾向我国提出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议。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为了配合对核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陆浩主任委员担任主编,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刘华同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王毅韧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同志、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同志、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同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与军工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姚斌同志为编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司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有关同志集体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