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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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四款:

一、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这一款表明国家对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国家要进一步加大核安全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促进核安全技术升级换代。同时,国家推广成熟的核安全技术的应用,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评估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并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本条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科技部门、产业发展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应重视核安全技术的研发,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政策规划、支持奖励等手段,推动包括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开展提高核能、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核安全水平

为了提高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需要进一步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大程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使产学研结合更加紧密。要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有关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

核安全科技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核能开发利用活动的安全水平。具体到实践中,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是从事核能开发利用的主体,他们能否持续开发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提高核安全水平至关重要。

四、关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在核安全相关的科技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在核安全科技创新的实践中,各个单位都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品格高尚、业绩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时代楷模。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伟大的时代精神、创业精神、奉献精神,对于进一步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