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成立日期
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一款,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当然,《公司法》第7条第一款所说的“签发日期”,指的是公司成立时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后续换发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
公司的成立日期,作为确定公司的存续期间的起始点,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总则》第59条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才具有、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享有、也即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有关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在2015年5月13日就甘肃厚纪畜牧养殖加工有限公司与甘肃路斯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案作出的(2015)武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甘肃路斯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一旦成立,其“成立日期”就属于既定事实,如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公司成立之后就不会发生变化。因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将公司的成立日期列为公司的登记事项。
即便是在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的情形中,亦不存在公司的成立日期发生变化的问题: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被注销了,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的成立日期未发生变化;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均被注销,新设的公司属于新的公司,有了新的成立日期,不属于原公司成立日期的变化;在派生分立中,分立出来的公司属于新设的公司,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的成立日期未发生变化;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被注销了,新设的各家公司都属于新的公司,有了新的成立日期,也不属于原公司成立日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