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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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所公司治理研究范畴与规则体系

(一)公司治理研究范畴

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监会(IOSCO)《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以下简称“PFMI”)将治理架构定义为FMI的所有者、董事会(或等同部门)、管理层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参与人、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参与人的客户、其他相互依赖的FMI和整个市场等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一组利益关系。诸多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5]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竞争者和市场、政府监督、法律、社会组织、社会伦理等外部要素。

(二)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规则体系

虽然目前尚不存在良好公司治理的统一模式,但是,国际组织、各国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所在的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和指引给我们勾勒出了公司治理的基础框架。

1.国际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指引

国际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仅是指引性规范,旨在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靠但灵活的参考,供其制定各自的公司治理框架。因此,国际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必须依赖于国际组织会员国家/地区的法律内化,方才具有约束力;国际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必须依靠具体公司的治理实践遵循方得执行力。目前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指引主要有两个:其一,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其二,PFMI。

(1)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

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在全球各个司法管辖区被广泛用作基准,与此同时,《公司治理原则》还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健全金融体系关键标准》中的一项标准,并构成世界银行《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中公司治理部分的评估基础。虽然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主要适用于公众公司,无论是金融类公众公司,还是非金融类公众公司,但如果会员国家/地区将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视为可适用于非公众公司,则其也可成为完善非公众公司之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我国于2015年7月1日加入经合组织发展中心。

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从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股东权利和公平待遇及关键所有权功能、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以及董事会责任六个方面进行原则性指引;并共识到,高度透明、问责明确、董事会监督、尊重股东权利、关键股东角色是运营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的基础部分。

(2)PFMI

PFMI是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在金融危机后重新评估和更新针对FMI的标准。CPSS和IOSCO的所有成员计划对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相关FMI最大限度地采纳和应用更新后的国际标准。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履行国际组织成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分别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要求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6]按PFMI进行自我评估、接受国际组织外部评估及披露评估结果,并在评估基础上将其24条原则纳入规则体系中。

PFMI对治理架构的关键考虑如下:(1)应当具备安全及效率为先,维护金融稳定及其他相关公共利益的目标;(2)应当具备文档化的治理架构安排,以提供有关责任与问责的清晰直接的指导方针,并加强治理架构披露;(3)清晰定义董事会的角色及职责并为其行使职责制定文档化的程序;(4)董事会成员的适格性要求以及非执行董事成员构成要求;(5)明确管理层的角色和责任;(6)董事会应当建立清晰的文档化风险管理框架;(7)董事会应当确保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总体战略、规则及主要决策能够适当地反映其参与人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利益。[7]

2.各国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个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一般均有公司治理的相关规范,例子不胜枚举;而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亦针对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典型如新加坡的证券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Regulations2005,SFR 2005)以及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3.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自律规则

一般而言,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审查者以及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持续性的监管责任,并且通常会发布公司治理相关自律规则。诚如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所言,“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及执行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能够鼓励发行人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创造了条件,让他们利用对公司股票的买入或卖出,表达对这家公司治理行为是否认同。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不仅对公司上市提出要求,还起到规范市场内交易活动的作用,因此同样是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8]

4.公司的内部治理规章

通过对境外主要交易所的公司治理规则进行梳理,其共性的公司治理规则类型包括: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公司治理指引、董事行为准则、各专门委员会的章程、员工行为准则等文件。

下文主要就新时代公司制交易所面临的具有特殊性的公司治理结构要素问题,根据公司治理相关规则,研究境外主要交易所的相关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交易所现状尝试给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