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8年第5辑(总第25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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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键支撑

(十一)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形成协调统一、兼容可比的统计基础。

1.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统一规范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金融基础设施等基础统计要素的定义、口径、分类和编码等规则。基础统计标准保持与国家统计标准的协调对标,并根据金融业态和金融市场发展动态适时调整完善。

一是完善金融机构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结合国际标准和我国金融监管实际,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等划分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机构的类别归属,统一金融机构编码,形成金融机构名录,作为确定统计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基石。

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存款、贷款、债务证券、股权及投资基金份额、金融衍生产品、保险准备金、或有金融工具等金融工具的经济功能、流动性、期限、风险、价格等属性分类及记录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产品的类别归属。

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住户、广义政府、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境外等部门的划分方法,统一交易对手方统计编码。

四是制定关于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统计标准,使各类市场具有协调兼容的统计基础。

2.相关部门制定行业统计标准,并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对标。行业统计标准根据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要求,进一步细化分类,特别是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等属性。细化后的行业分类标准可直接或重新加工组合对应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确保统计口径、分类的一致性。

(十二)建立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强化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手段。

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是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的重要载体,是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数据的组织枢纽。

近期(2018-2019年),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归集平台,在数据源上依托金融管理部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构建分层次的数据组织架构。对于现有统计能够支持近期工作目标的内容,由该平台从金融管理部门现有数据库归集相关数据;对于现有统计不能支持近期工作目标的内容,由该平台根据新建统计制度,直接从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平台对归集和采集的数据进行信息整合、集中质量管控、统一汇总、编制报表,实现有效数据共享。

中期(2020-2022年),在总结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归集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金融统计标准为先导,以信息安全为基石,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设先进、完备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完善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数据架构和生产、应用系统,实现对基础数据源、汇总指标与统计报表的多层级数据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并提供数据查询、报表生产、数据挖掘与分析服务,多方位实现统计数据的有效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