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工作并抓紧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经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10〕11号,以下简称《答复》)。这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步骤。到2010年5月,2005年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其职务也将自动免除。为了认真做好上述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和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深入发展和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和贯彻落实《规定》和《答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和《答复》总结了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随机抽取”方式、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名额确定、参审的数量和形式以及考核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和《答复》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促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和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规定》和《答复》的精神和主要内容,明确贯彻落实工作的重点,确定工作方向和目标;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现状,积极与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应措施,把《规定》和《答复》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研究室将适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二、加强对《规定》和《答复》以及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与新闻单位积极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和《答复》的内容,重点突出其陪审案件范围、“随机抽取”方式、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和责任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的重要意义和关键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认真总结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用实实在在的陪审典型实例和显著效果,增强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充分认同,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方便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选任活动,使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荐人民陪审员参与选任活动,以切实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和人民陪审员新一轮选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紧启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相关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认真抓好本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各项落实工作,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畅通信息、做好协调。同时,着力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协调,帮助下级法院解决选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协调、均衡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积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突出重点,认真分析当地审判工作的发展态势,详细掌握本地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现状,研究、把握当地审判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合理需求幅度,结合实际,尽快提出当地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选任方案,落实方法、步骤、要求以及时间进度。按照严格条件、保证素质、遵照程序、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选任工作计划,确保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一,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近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整体方案,同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第二,积极会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抓紧启动实施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既要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数量和质量,又要强调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和《答复》的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数额应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适当高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幅度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意见。二是要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要注意优化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结构,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充分考虑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既要吸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又要扩大吸收群众威信高、品德好、有能力的城乡基层干部、普通群众、退伍军人、返乡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一部分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三是要建立人民陪审员人才信息库。在此次选任过程中,注意采集各单位推荐、个人报名尚未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信息,在一定范围做好这类人员信息的掌握、管理,提前做好考察、联络工作,一旦需要,能够在较短时间及时实现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更替、增补工作。第三,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培训和参与审判活动的相关经费保障。第四,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争取在4月上旬前完成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工作。
四、切实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长期性、综合性任务。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还是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培训、考核,都需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帮助、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加强各个程序环节的有机衔接,在细节和质量上下功夫,在严谨和务实上下功夫,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和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有效运作和顺利推进。
五、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意见反馈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规定》和《答复》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告,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